西安科技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保障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保障科研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 17 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运用审计手段,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制度对我校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审计范围: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 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经由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科研经费财务决算的审计项目。其具体审签范围,按照国家及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以下简称“自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审计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状况,重点抽查部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及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审计。
(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是指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按照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将要进行结题验收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处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按第四条所列审计类型分类的具体内容进行审计。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1.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决算是否符合预算的要求,有无超预算现象;
3.科研项目决算编制及数据是否真实、完整;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4.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
5.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以及各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6.其他需要列入审计的事项。
(二)学校自审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主要内容
1.科研经费的管理情况。包括上级财经法规和各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学校科研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2.科研经费是否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会计科目设置是否规范、核算内容和财务报告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是否完备等;
3.科研经费是否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预算调整程序是否规范,资金是否及时到位,拨付给合作单位的预算资金是否合法、合规,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情况;
4.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规,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转移科研经费和自行分解、擅自转拨、虚列项目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项目建设等支出是否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以及资产出入库管理的有关规定;
5.科研经费是否存在结题不结账问题,导致科研经费沉淀闲置、长期挂账,效益丧失;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资金的情况;
6.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科研项目是否收到预期成果及效益完成情况;
7.其他需要列入审计的事项。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组织方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和自主安排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处组织实施。
(二)按规定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审计处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上报决算规定的时间,提前核对经费账目和资产,核实拨款和各类支出情况,并依据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账和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单位及科技处审核盖公章后,报经财务处审核并加盖财务处公章;
2.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提前6个工作日,将经费决算报表及固定资产购置清单等相关资料送审计处;
3.审计处收到资料后,对其经费决算进行审查,审核决算报表数字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发现审签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
4.经审查后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决算报表,加盖审计处负责人印章及审计处公章,全部资料退回送审人,审签工作结束;
5.对于科研经费决算报表审签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审计处应提出整改建议并上报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自审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由审计处、科技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综合考虑学校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单项科研项目经费的额度、项目的重要性,提出科研经费审计立项计划,立项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科技处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审计处根据审计委托书,开展科研经费审计工作;
2.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在实施审计前 3 天将审计通知书送达科技处,并抄送财务处、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
3.审计处在开展审计前,必须进行审前调查,向科技处、财务处等相关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了解情况,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重点内容及审计时间安排等;
4.审计处牵头组织召开由科技处、财务处、相关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参加的审前沟通会,告知计划审计项目,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和时限,提出审计要求,布置具体审计事宜;
5.项目负责人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按时报送审计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按照规范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6.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项目负责人、科技处及财务处意见;审计处依据反馈意见进行复核,向学校提交审计结果报告,报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7.审计处向科技处、财务处、相关单位提交审计报告,对科研经费使用是否合理、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损失浪费或闲置沉淀现象,科研成果是否达到预期研究目标等方面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并提出改进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8.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审计处对落实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未落实整改的项目不得结题验收并进行通报;
9.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三) 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审计处在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指定范围内通过规范程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明确审计范围、内容和要求,并负责协调和解决项目负责人在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处指定专人负责对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复核,经复核后的审计报告征求科技处、财务处及项目负责人意见, 经科技处、财务处及项目负责人确认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一式五份(项目负责人 2 份、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各 1 份)。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的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批复预算;
2.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 ( 需由项目负责人、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 ;
3.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原件;
4.经财务处签字盖章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5.其他相关资料。
对报审资料不全的项目,审计部门可视为不符合审签规定要求,不予审签。
(二)自审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书;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对外协作、加工协议)等;
3.科研项目结题财务验收申请报告;
4.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以及设备购置明细清单;
5.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会计报表;
6.项目结余经费使用说明;
7.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立项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产业化现状及趋势说明、科技成果鉴定、验收(评审)、奖励材料等;
8.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需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涉及外单位的,外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负责人对所提供的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科技处、财务处等科研经费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审计结果的运用,依据审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修订和完善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的,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收支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审计人员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安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9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