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西科办发〔2012〕19号
关于印发《西安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西安科技大学审计工作规程》和《西安科技大学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西安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西安科技大学审计工作规程》和《西安科技大学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校长办公室
2012年12月20日
西安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规范我校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和《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我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学校及学校各部门、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审查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审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配备审计人员,完善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审计工作,以促进学校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审计部门在校长和主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校长及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应遵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主要职责,加强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条 学校领导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加强审计队伍的组织、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
(三)及时批复年度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
(四)支持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五)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培训、职务职称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校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热爱审计事业、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审计工作人员,保持人员队伍合理的专业、知识、年龄结构,和审计队伍的相对稳定;健全审计工作网络,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适合做审计工作的特约审计员和兼职审计员。
第八条 学校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并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审计机构变动和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 学校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条 学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若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学校原则上保证审计人员每年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的时间,并作出相应的经费安排。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评聘。
从事审计工作的财经、工程技术或其他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审计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学校和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使用和管理 ;
(五)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六)基建、维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及对校办产业投资项目;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性;
(九)资金的风险与效益;
(十)有关人员的的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经济责任;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充分利用财务收支、任期经济责任等审计的成果,除进行必要的补充审计和取证外,一般不重复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十一)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二)各种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领导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学校审计部门对学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系统审计机构报送下列资料:
(一)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二)内部审计统计报表;
(三)重要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
(四)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五)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
报送上述资料时应经本部门和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可以独立实施学校的审计工作,对不具备条件的某些审计事项,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学校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的事项,由审计处归口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勘查现场实物;
(四)参与研究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起草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学校的有关会议并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六)对发现的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长或者权力机构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九)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根据学校的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检查学校领导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一)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学校领导、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审计机关反映。
第二十条 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对兼职审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上级部门审计机构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学校领导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学校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部门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学校审计结果经学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上级审计机构的部署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抄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方式,组成审计组,在调查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评价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审计项目的目标要求编制审计方案,并应在实施审计前一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审计工作,按审计通知书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通过评价内控制度,审查凭证、帐表,查阅文件资料,抽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完整、准确地填写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综合分析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经审批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本人;对需要依法进行处理的,应做出审计决定,经校领导批准后与审计报告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必须对审计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学校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须经学校领导审批,并以学校的名义印发并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送学校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审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学校审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在未做出更改决定之前,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仍然有效。
第三十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审计部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审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经济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建议,报请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的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上述所列各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不遵守保密规定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应于学校内部各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西安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西科审发【2003】1号印发)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西安科技大学审计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审计工作,有序、优质、高效地完成审计任务,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学校审计部门及其全体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评价审计事项、反映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和办理审计档案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二章审计准备
第三条 审计立项
(一)确定审计项目或审计对象的依据是:
1、学校年度工作要点;
2、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3、上级主管部门审计工作要点及下达的审计任务;
4、学校领导交办的审计任务;
5、学校有关单位委托的审计事项;
6、平时调查论证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审计组根据实际需要,在实施审计前,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1、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2、银行帐户、会计报告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3、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情况;
4、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5、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
6、上级部门或其他部门审计的结果、审计报告和上次接受审计、检查及整改的情况;
7、被审计单位制订的有关规章制度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经济政策、批件、合同、协议等;
8、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制定项目审计计划。项目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审计的目的和审计范围;
(二)审计重点和审计风险;
(三)审计小组组成和审计时间的分配;
(四)对外部审计结果的利用;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五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
(一)审计方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1、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2、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3、审计的目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方式、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
4、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及其分工;
5、其他有关内容;
6、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二)审计方案由审计组长或由审计组指定专人编写,经审计组充分讨论,审计组长审核后报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事项报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用实际需要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前一周,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一)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组长按规定格式编写,并报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审计通知书的基本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
2、审计的目的及审计范围、审计时间;
3、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具体要求;
4、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5、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签章和签发日期。
(三)学校审计部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四)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抄送学校内部相关部门。涉及单位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第三章审计实施
第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重点,并采取相应的审计方法。必要时,可以根据测试结果经审批程序及时修改审计方案。
第八条 学校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目标,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帐户、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不同类型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包括下列几种:
(一)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二)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三)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并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
(四)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口头证据;
(五)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六)其他证据
第九条学校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有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在获取审计证据时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一)适当的审计方法,合理的审计风险,合理的成本效益以及具体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
(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三)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四)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第十条 学校审计人员可以通过审核、检查、监盘、观察、询问、调查、函证以及录音、录像、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关专业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第十一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作进一步核实。
第十二条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监督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取证,应当指派2名以上审计人员办理。
学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或审计通知书副本。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审计证据时,如有必要,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依然可作为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的依据。
在审计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做出处理,采取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销毁、转移。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人员应当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筛选和汇总,保证已获取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对不够充分、有力、可靠的事项,应当进一步收集审计证明材料。
在评价审计证据时,应当考虑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及证据来源的可靠程度。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反映项目审计计划与审计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并包括与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审计证据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审计工作底稿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形式可以是纸质、磁盘、磁带、胶片或其他有效的信息载体。无纸化的工作底稿就制作备份。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以下记录:
(一)内部审计通知书、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及其调整的记录;
(二)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
(三)获取的各种类型审计证据的记录;
(四)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按编制顺序可分为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和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逐事编制而成,做到一项一稿或者一事一稿。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在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写成的基础上,按照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内容,进行分类归集,综合编制。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截止日期;
(三)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和执行结果记录;
(四)审计结论;
(五)编制人员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六)复核人员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七)索引号及页次;
(八)审计标识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应由学校审计机构中比工作底稿编制人员职位更高或具有丰富经验的人担任。如果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复核人员应在复核意见中加以说明,并要求相关人员补充或重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一)实施审计具体程序的记录及资料;
(二)审计测试评价的记录;
(三)审计方案及其变更情况的记录;
(四)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审计组讨论的记录;
(六)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
(七)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审计证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列审计证据:
(一)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有关的资料;
(二)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和鉴定资料等的原件、复制件或摘录件;
(三)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向审计处领导请示汇报。审计处应当采用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对审计组提出的问题及时做出处理,并对审计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按相关规定归档、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如果学校审计部门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要求查阅工作底稿,必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同意。但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权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四章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凡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在实施审计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如有必要,学校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经营活动和内控制度。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一)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审计事项;
(二)审计报告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编制,作到要素齐全、格式规范,不遗漏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三)审计报告应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四)审计报告应及时编制,以便适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五)审计报告应针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六)审计报告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建议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
第三十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该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所做出的相对保证。
第三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标题(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二)收件人(主送单位);
(三)正文(审计报告的内容);
(四)附件;
(五)签章;
(六)报告日期。
第三十三条 审计报告的正文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概况: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等内容;
(二)审计依据: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应对其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审计结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所作的评价;
(四)审计决定: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
(五)审计建议: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审计报告的附件应包括对审计过程与审计发现问题的具体说明、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反馈意见。
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审计组组长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审定:
(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有效;
(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四)定性和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审计处实行三级复核、审定制度,除审计组组长对审计组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收集的审计证据以及据以形成的审计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核外,再由所在科室负责人进行复核后,送审计处负责人进行审定。
第三十七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审定后,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但也必须由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签认。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送学校审计处负责人复核。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和组织管理层,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四十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地将审计报告归入审计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审计评价
第四十一条 审计组在提出审计评价意见和审计处在审定审计评价意见时,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
第四十二条 对会计资料真实性的评价:
(一)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相符的,可视为帐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准则(列出相关会计准则的名称)的要求,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二)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基本相符的,可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三)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有较大差距的,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视为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
第四十三条 对财务收支合法性的评价:
(一)凡在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规事实的,可认定为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二)凡在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应当提示违规事实,可认定为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
(三)凡在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其财务收支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审计事项效益性的评价:
(一)以经济效益(经济效果、经营效率)实绩与当年计划(目标、指标)比较;
(二)与历史同期水平进行比较;
(三)与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比较。
在进行评价时,应当指出不可比因素,并结合上述各项因素比较结果,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十五条 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一)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作出健全或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
(二)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情况,作出合理或部分合理、不合理的评价;
(三)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出有效或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
第四十六条 下列事项不作评价;
(一)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事项;
(二)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
第六章审计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被审计单位如有违反财经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计意见书中予以指明并令其纠正。
(二)对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作出审计决定,提出处理或者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书面提出,校领导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者审计处对校领导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
第七章审计档案
第四十八条 审计项目一经确定,审计组组长即应指定审计档案的立卷责任人。审计项目一经实施,审计人员即应及时收集和整理所分工项目的文件和材料。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和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规则和方法进行组卷,经审计组组长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第四十九条 下列文件和材料应分类归入审计档案:
(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及学校领导的审批意见和学校下达的行文,以及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二)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和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定审计报告的记录、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
(三)审计方案、检查审计意见书的落实情况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记录;
(四)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示和会议记录;
(五)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和来访记录;
(六)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和材料。
第五十条 审计组立卷完毕后,统一送审计处归档。审计处将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保管制度,定期检查保管情况,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审计处依法对学校所属部门和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时,适用本规程。
第五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西安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程》(西科审发【2003】1号印发)同时废止。
第五十三条 本规程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
《西安科技大学基本建设、修缮
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审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所有单位和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自有资金、捐赠款等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饰、修缮等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决算的全过程中,对建设工程项目有关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监督。其目的是促进学校各单位和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建设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学校建设项目管理水平。
第四条 审计范围:主要是我校及其下属单位单项造价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土建、管道、水电安装和装修等各类基本建设、修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对单项造价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不需审计的工程项目实行备案制,审计处对备案项目进行抽查审计,抽查的比例不低于30%。
第五条 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 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的关系;
(四)注意与学校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六条 对学校各单位、各部门投资的大中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监督;同时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各项目具体情况,对大中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分阶段或环节进行重点审计监督。
第七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内容: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二)项目投资资金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三)工程项目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签订合同或协议中的责任、权利、质量、工期、取费标准、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五)与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第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内容:
(一)征地、拆迁及通路、通水、通电、场地平整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调整概预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有无擅自扩大工程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三)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工程项目的设备、材料等物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经过招投标;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第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施工中需要的材料、设备在5万元以上的,应按照规定进行招标,学校审计部门参与其考察、招标与商务洽谈等全过程;
(二)隐蔽工程是否按照规定验收,其手续是否完备,验收资料是否齐全;
(三)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学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竣工验收,形成统一意见并签字,验收不能形成统一意见时,由学校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及解决办法,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学校审计部门参与其全过程。
第十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变更签证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二)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调价是否合理,取费是否正确,工程决算造价是否真实、准确;
(三)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四)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如何。
第十一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书及说明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竣工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
(三)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建设成本的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任意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
(四)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概预算执行情况如何;
(五)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库存物资是否真实完整,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第十二条 学校对工程竣工决算实行二审制,先由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工程决算审核,经审核人员和部门领导签章后,报送学校审计部门,学校审计部门在一审的基础上进行审核。项目总投资在 100万元以内的,原则上由我校审计部门组织审计,100万元以上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审计部门委托外部具有工程造价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经审计后的工程竣工决算,校财务处或其他独立核算单位财务人员才能办理工程竣工决算付款报销手续,对未经审计的工程竣工决算不得付款报销。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
2、经费来源及款项数额;
3、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答疑纪要、会审纪要等;
4、经有关部门审定的合同或协议、补充合同;
5、工程竣工图或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签证(所有现场签证单须有经办人、项目主管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施工联系单、计费凭证等;
6、工程预算书、决算书(盖有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公章)及电子资料;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入库资料,施工方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甲方认价单等;
7、工程开、竣工报告和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8、基建工程地质勘探报告、打桩记录;隐蔽工程(包括基础工程、钢筋工程、各种地下或墙内的暗设管道线路等)验收资料;
9、其他有关造价的资料 。
凡送审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报送相关资料。报审资料必须齐全,否则审计处不予审计。
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资料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十四条 工程预算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以及陕西省、西安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进行招投标,审计处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凡没有进行招投标或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审计处不予审计,并及时书面上报校主管领导。
第十五条 工程预算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不需要经过招投标的小型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需将修缮工程立项批复、经费来源及拨款数额、施工图纸、合同样本和施工预算报送审计处进行审核后,才能正式签订合同并组织施工。未经审计处审核,擅自签订一次性包死合同的工程项目,审计处不予审计,并及时书面上报校主管领导。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做好审计资料保管工作,完成审计后要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的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学校审计部门开展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经济等专业人员,也可采取聘任有关专业人员、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咨询等方式,也可委托有相应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具体委托事项由学校审计部门按照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所发生的审计费用列入工程项目成本。
第十八条 学校审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审计管理权限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对在审计中查出违反财经法规、损害学校权益、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审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接受国家各级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部门审计过的项目,学校审计部门可以利用其审计结果,一般不再重复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做好工程项目的审核、审计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若有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收受、索取施工单位钱物的;
2、向施工单位调用建材、劳力为个人或亲友修建工程,不按规定付款的;
3、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4、向施工单位指定用工、用料为个人或亲友谋取利益的;
5、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基建、修缮、装修装饰工程项目预、决算审计的程序:
1、送审单位填写“工程项目报审单”,并提交完整的工程项目送审资料;
2、审计处组成审计小组并对工程项目实施审计;
3、通知送审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核对;
4、送审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在审计认证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5、审计处根据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工程施工完成后,工程主管部门应尽快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及时整理决算资料。工程预决算的全部资料及有关手续,单方面不能随便更改,需要更改的,须经审计处、项目建设部门及施工单位三方同意后方能调整修改。基建、修缮、装修装饰工程决算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送审,无特殊原因,对超出审结期限的工程按放弃结算处理。各单位年终前需报账的工程项目,最迟应在当年11月10日之前将决算书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四条 工程决算审计后,审计处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核对,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十日内核对完毕,超过二十日不进行核对的,工程决算审计结论生效,审计处将所有决算资料退回,不再作进一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支持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开展工程审计工作,在人员配备与经费上给以切实保障。对无故拒绝、拖延、阻碍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有关规定
(一) 凡属本办法审计范围的所有工程项目,未经竣工决算造价审计,不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为确保审计工作顺利进行,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招投标项目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非招投标项目不超过60%,其中购置大型设备款扣除。设计和施工变更较大的项目追加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变更部分预算价的60%。
(二)隐蔽工程在封闭前,施工单位须提前通知监理和建设单位验收,监理和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并作验收记录。如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资料不齐全,审计部门有权单方面审定造价。
(三)加强对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单和施工联系单的管理:
1、签证单和联系单须经工程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施工管理人员)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方有效;
2、签证、联系单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并按时间顺序编号,无特殊情况审计时不得补签;
3、签证、联系单只能签署工作内容、工程量和设备材料的品牌、规格、生产厂家、数量等内容,建设单位如需确认价格,必须经审计部门审定;
4、涉及工程量、设备材料价格变更较大的签证、联系单,施工单位应附工程变更部分的预算,建设单位在审批前应落实有关资金。
5、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变更签证,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校内招标工程项目在正常范围内的变更签证,若金额在该工程中标价的5%以下或10万元以下小型项目其变更在1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定控制;若金额超过该工程中标价5%或1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写出详细情况说明,报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核。对超出职权范围,未经学校研究批准的变更签证,审计处审计时不予认可。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执行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西安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12月20日印发
校对人:常 洁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