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西安科技大学基本建设、修缮工程
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的说明
为加强我校工程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修缮工程审计工作,经学校2017年5月5日第6次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对《西安科技大学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西科办发[2012]19号,以下简称《办法》)中的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该《办法》中的第四条 审计范围:主要是我校及其下属单位单项造价在二万元以上(含二万元)的土建、管道、水电安装和装修等各类基本建设、修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现改为“主要是我校及其下属单位单项造价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土建、管道、水电安装和装修等各类基本建设、修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对单项造价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不需审计的工程项目实行备案制,审计处对备案项目进行抽查审计,抽查的比例不低于30%。”
二、该《办法》中的第十四条 工程预算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以及陕西省、西安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进行招投标,审计处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凡没有进行招投标或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审计处不予审计,并及时书面上报校主管领导。现改为“工程预算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以及陕西省、西安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程序进行招投标,审计处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凡没有进行招投标或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审计处不予审计,并及时书面上报校主管领导。”
三、该《办法》中的第十五条 工程预算造价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不需要经过招投标的小型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需将修缮工程立项批复、经费来源及拨款数额、施工图纸、合同样本和施工预算报送审计处进行审核后,才能正式签订合同并组织施工。未经审计处审核,擅自签订一次性包死合同的工程项目,审计处不予审计,并及时书面上报校主管领导。现改为“工程预算造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不需要经过招投标的小型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需将修缮工程立项批复、经费来源及拨款数额、施工图纸、合同样本和施工预算报送审计处进行审核后,才能正式签订合同并组织施工。未经审计处审核,擅自签订一次性包死合同的工程项目,审计处不予审计,并及时书面上报校主管领导。”
四、该《办法》中的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执行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办法执行。现改为“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以前施行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办法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