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其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办发(1999)20号《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及陕教纪发(2001)11号《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系统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中层领导干部,是指我校行政管理部门、群众团体和各二级学院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上述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提拔、调任、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履行学校规定的经济管理职责;
2、经济管理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4、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6、本单位、本部门的债权、债务情况;
7、本单位所办企业的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8、本人遵守财经法规的情况;
9、与经济责任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五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审计部门在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部门不得拒绝、阻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七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学校党委的意见,由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向审计部门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部门负责实施审计。
第八条 审计部门根据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委托书,报请主管领导批准立项后,成立审计组。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九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财产、债权、债务等项目的清理、并如实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的会计帐簿、凭证、报表,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重大经济合同,内部控制制度及经济分配政策等有关资料。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根据本人应履行的经济管理职责,写出述职报告,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审计部门。
第十条 审计组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审计后应及时写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部门前,应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及本人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和本人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的业绩、存在问题及应负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评价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对所管理的经济活动中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应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向学校领导提交审计报告,并抄送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单位、部门。
第十三条 组织部门应当将审计部门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的提拔、调任、免职、辞职、离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如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者,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执行情况及利用审计部门审计结果的情况,接受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中层领导干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科技大学校办企业负责人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校办企业的管理,规范校办企业有关负责人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4号令《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教委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国家教委《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办企业有关负责人,是指学校及各院、部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
第三条 校办企业有关负责人因任职期满、提拔、调动、辞职、免职、撤职和离退休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均须对其任职期间的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原则上不得办理调离和任免手续。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也可在校办企业有关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校办企业有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这些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存在的问题、以及应负的责任,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并为主管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对干部的有效管理。
第五条 校办企业有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任免该负责人的部门或单位授权审计处负责实施。如因特殊情况,本校审计力量不足时,也可由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第六条 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履行了职责,任期内各项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如何;
(2)企业经营状况如何,有无违法经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3)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如何,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4)企业经营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成效如何,投资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企业的各项收入、成本、费用、利润是否真实、合法,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务报表是否合规,有无违纪违规、超标准、损失浪费等问题;
(6)企业是否照章纳税,利润分配是否合理、合规,能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学校和主管单位缴纳各项费用和分配利润;
(7)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8)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校办企业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应纳入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校办企业负责人正常离任前一个月,向审计处发出授权或提请审计通知书。审计处一般在收到授权或提请审计通知书一周内,向被审计人所在企业下达审计通知书,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被审计人所在企业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财产、债权债务等项清理工作,并提供以下资料:
(1)被审计人的述职报告;
(2)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企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
(3)任职期内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银行对帐单等会计资料;
(4)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
(5)重大经济合同;
(6)审计人员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听取职工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规定的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审计。被审计人在现职岗位任职四年以上,对其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十条 实施审计后,审计处向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或单位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被审计人在管理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存在问题及应负的责任,以及个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十一条 评价校办企业有关负责人对所管理的经济活动中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负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本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科技学院院办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试行办法》废止。